关于使用广州市地方标准《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规范》开展全市统一照顾需求评估工作的通知(穗民〔2018〕186号)

2021-04-27 16:29 来源:广州市民政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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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

关于使用广州市地方标准《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规范》开展全市统一照顾需求评估工作的通知

穗民〔2018〕186号

各区民政局,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规范》DB4401/T1-2018(附件1)是由广州市民政局制定的本市养老服务领域地方标准,由市质量监督局于2018年4月4日正式发布,《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指引(试行〉的通知》(穗府〔2017〕168号)同时废止。为做好评估标准的宣传贯彻,进一步规范本市老年人照顾需求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评估标准的宣传贯彻及培训工作

各区民政局应及时将《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规范》发至各评估机构,并组织评估机构参加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开展的相关培训。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下称市指导中心)应于尽快完成评估机构现有持证评估员的评估标准培训工作,并适时为各区新委托的评估机构开展培训。6月1日起,评估机构和评估员的资质要求按《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规范》DB4401/T1-2018执行,评估机构及评估员应按照新评估标准开展工作。

《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规范》DB4401/T1-2018是全市统一的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标准,评定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本市养老服务补贴及服务优待等政策的前提和依据。根据《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规范》DB4401/T1-2018规定,评估机构应拥有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康复治疗师、助理(中)级社会工作师、高级养老护理员人数不少于5名;评估员应具有医师(助理医师)、护士、康复治疗师、助理(中)级社会工作师、高级养老护理员相应执业资格;每次评估应有至少1名执业医师或中级职称以上护士参与。

二、加强对评估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区民政局应在评估服务委托协议到期后,根据新评估标准重新选择评估机构。确定新评估机构后应向市指导中心报送《评估机构信息登记表》(附件2)和委托协议进行备案。

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下称区指导中心)要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进行检查,对评估行为不规范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予以纠正并向社会公开。区指导中心应根据现有评估机构情况,于5月30日前将《评估机构信息登记表》报送至市指导中心(邮箱:gzlnzxsgk@163.com,联系人:覃江慧,联系电话:62839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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