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完善民办养老机构相关补助的通知
晋民发〔2019〕43号
各市民政局、各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等13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有关要求,现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相关补助进行完善。
一、调整建设补助申报条件
对《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5〕69号)做如下修改:
(一)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限定。
(二)取得民非登记注册并在同级民政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参照住建部2018年发布的《老年人照顾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调整床均面积,新建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在300张(含)以上,按平均每床建筑面积45㎡计算,床位数在300张以下,按平均每床建筑面积35㎡计算;改造的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在100张(含)以上,按平均每床建筑面积30㎡计算,床位数在100张以下,按平均每床建筑面积25㎡计算;改造的民办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平均每床建筑面积20㎡计算。
二、调整运营补贴申报条件
对《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5〕39号)中“对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一年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由许可部门同级财政负担”做如下修改:
(一)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限定。
(二)调整“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限定。对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
(三)运营补贴由养老机构登记注册部门同级财政负担。
三、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相关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坚决杜绝虚报、冒领补助资金,严禁滞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对骗取补助的,严肃问责并追回全部补助资金。该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享受建设补助的不再重新申报。
附件:1.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建设补助申请表
2.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建设补助汇总表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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