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民〔2020〕35号 各市民政局: 现将《山东省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民政厅 2020年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公办养老机构发展活力 ,盘活现有设施资源,规范委托运营行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等文件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运营,是指政府在不改变公办养老机构权属的情况下,将公办养老机构委托具备专业养老服务能力的企业、社会服务机构 、医疗机构等运营管理 。 养老机构物业 、膳食等服务分项承包、委托管理的 ,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 第三条鼓励下列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委托运营 : 1.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建设、购置、运营的养老机构(含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下同); 2.政府以部分固定资产作为投资吸引社会力量建设、约定期限后所有权归属政府所有的养老机构; 3.城镇居住区配建配置移交政府、备案为养老机构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4.政府利用其他设施改建的养老机构。 第四条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委托运营 ,应当坚持服务用途不改变 、国有资产不流失、业务监管不缺失、服务水平有提高 。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委托运营后,应当继续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 ,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 、失能 、高龄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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