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机构养老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加快机构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我厅制订了《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6月27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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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
2019年6月18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明确养老机构
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为加快机构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就按照“宽进严管”原则,实施养老机构“程序性”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2018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实施之日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宜。
养老机构已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当事人应直接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申请备案。
二、依法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
养老机构经工商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事业单位登记,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在具备收住老年人条件后,向养老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申请备案,真实、准确填写《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民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送发《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养老服务基本条件告知书》。不应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类文书,搞变相审批。
养老机构接收老年人时,应符合《养老服务基本条件告知书》条件,具备房屋产权或租赁证明;房屋质量合格;拥有消防审验或备案证明,不需办理消防审验和备案的,应达到消防安全标准;内设医疗机构的,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
附件: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备案承诺书
浙江省民政厅
2019年5月31日
附件1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名称:
地址:
法人登记机关:
社会信用代码:
对公基本帐号(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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