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关于规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1-04-27 16:29 来源:长春市民政局 浏览:
[db:描述]
热点:

为规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满足特殊和困难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经研究决定对我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进行调整。市民政局起草了《关于规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现予以公告。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1日,公众可通过来电及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

联系电话:87905332

电子邮箱:332042257@qq.com

附件:《关于规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城区民政局、财政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

为规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满足特殊和困难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服务对象的认定

(一)服务对象条件

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老人,应具有我市城区、开发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城区范围内,且符合以下条件:

1.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下同)的特困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城市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老人, 重点优抚对象老人。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空巢老人;曾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空巢老人。

3. 60周岁以上的重度失能和失智老人。重度失能、失智老人需经过评估确认。

4.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空巢老人。

空巢老人是指不与子女或其他家属共同居住,且子女或其他家属不在同一街道(乡镇)居住的老人。符合两项及以上条件的老人,只能认定一次,不可重复享受补贴。有下列情况的不能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政策:

1.入住养老机构的;

2.已经享受失能照护保险政策待遇的。

(二)认定程序

1.申请受理。凡需要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可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申请表》,登记备案,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2.审批公示。区级民政部门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批。需要对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的,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组织进行评估。审批评估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内明显位置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有:服务对象人员姓名、年龄、性别、子女状况、身体状况、家庭经济状况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区级民政部门复核。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养老资讯平台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