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出台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意见

2021-04-27 16:28 来源:滨州民政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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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建设以家庭为核心、社区为依托、信息化为手段、专业化服务为支撑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近日,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滨政办字〔2018〕175号),明确了社区配建养老用房、建立社区养老设施运营奖补等重要事项。

每个县(市、区)建成2处示范性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在新建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规划部门应核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未按规划要求配建、不能同步交付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的住宅小区,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综合验收备案。2018年,每个县(市、区)建成2处示范性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博兴县吕艺镇农村养老社区

博兴县京博佳苑社区养老中心

每个县(市、区)至少引进或培育1家社区居家养老专业服务组织落地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加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牌子,向社区老年人开放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支持单位、团体、家庭、个人利用自有房产和其他资源设立养老互助点,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养老。支持公益慈善组织通过小额定向公益慈善项目等形式引导企业、团体、个人捐资,为特定老年群体购买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完善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建立为老年人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和反馈激励机制。

邹平县和泰社区养老中心

建立和完善城乡社区养老设施运营奖补政策

对真正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开展取暖、就餐、托管等具体助老项目且运营良好的农村幸福院以及由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托管运营的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择优给予运营奖补,具体奖补办法由市民政局萁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等相关补助,继续按照滨政发〔2014〕21号、滨政办字〔2016〕119号文件规定执行。县级可根据当地农村幸福院运营状况,按入住老年人数量给予一定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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