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现将《关于推进我市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10日
关于推进我市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意见
公办养老机构是指政府投资建设、依法设立登记或拟申请设立的养老机构。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我市公办养老机构在履行基本养老服务功能、承担特殊困难老年人集中养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公办养老机构也存在着职能定位不明确、资源效率发挥不充分、发展后劲不足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深化改革。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激发公办养老机构活力,更好地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在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中的功能和作用,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36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我市养老服务快速发展需求,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我市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激发社会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进一步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基本原则
(一)确保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要继续发挥托底作用,留有适当比例床位,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二)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保值增值。依法依规核定国有资产价值和国有资产折旧费用等,严禁以公建民营改革为名,将公办养老机构资产转移到个人或其他组织名下。明确公办养老机构产权单位和运营机构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明晰权责,加强监督,实现公办养老机构资产保值增值。
(三)确保养老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拓展服务功能,拓宽服务范围,提高护理性床位的数量和比重。开展服务项目和设施安全标准化建设,丰富信息化服务手段。提高人员队伍素质,不断提升服务水平,起到示范作用。
三、改革目标
按照“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努力走在全国前列”的改革思路,从2014年起,新建公办养老机构建成后,一律实行公建民营;对于现有的、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逐步实行公建民营改革;到2015年底,全市力争实现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比例达到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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