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民办函〔2019〕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有关要求,民政部制定了《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以下简称“两项《指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两项《指引》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发挥好指导、监督、评估作用,因地制宜细化完善公开事项和有关要求。要以两项《指引》为参照,全面推进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2019年6月底前统一公布本行政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养老机构投资指南,出台或修订完善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指导文件,2019年底前全面实行基层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要及时跟进两项《指引》贯彻落实工作,全面总结有关政策出台情况、工作落实情况、存在问题与困难、典型经验及做法等,于2019年12月底前报民政部。
附件:1.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2.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民政部办公厅
2019年4月30日
附件1
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要求,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民政部制定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如下。
一、总体要求
开展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具体举措,是加强社会救助规范管理、确保社会救助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的基础,是民政领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地民政部门要参照本指引,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推进基层社会救助政务公开,确保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公开事项与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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