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进一步完善协商机制、拓展协商渠道、规范协商程序、增强协商效果,充分发挥社区协商的积极作用,加快老旧小区改造步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能够有效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老旧小区改造,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彻底改变粗放型管理方式,让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2019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的指导意见》。2020年,省委、省政府已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列入重点工作事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牵涉面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是一项综合、细致、复杂的系统工程,重点解决严重影响居民安全和居住功能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需要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开展社区协商,引导群众全程参与,推动达成广泛共识。特别是对于加装电梯、上下水管等改造项目,小区居民理解不同、受影响程度不均,如何提升居民改造前的同意率、改造后的满意度,既体现出一个地方社区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程度,也检验着社区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做好社区协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指导城乡社区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改造前问需于民、改造中问计于民、改造后问效于民,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
二、明确任务
(一)明确协商内容。各地民政部门要指导有改造项目的社区,将改造项目中涉及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关乎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等纳入协商范畴,针对不同渠道、不同层次、不同项目特点,合理确定并细化协商内容,建立老旧小区改造社区协商事项清单。
(二)确定协商主体。根据协商事项,合理确定协商主体,保证利益相关方都参与协商。涉及城乡社区公共事务和全体村(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全体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共同开展协商;涉及部分村(居)民利益、居民矛盾纠纷等一般事项,应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部分村(居)民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村、社区的事项,依靠一个村(社区)无法有效协商时,由其所属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人口较多的自然村、村(居)民小组、楼宇(院)、小区,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可以以自然村、村(居)民小组、楼宇(院)、小区为单元开展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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