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6 号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1月29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唐良智
2019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机构发展,规范养老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规划建设、机构设立、扶持发展、服务运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养老机构的发展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机构发展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扶持发展政策,保障经费投入,促进养老机构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养老机构服务和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医保、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应急、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机构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养老机构加入养老服务行业协会。
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参与标准制定和等级评定,开展调查研究、业务培训、调解争议等活动,引导和规范养老机构发展。
第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侮辱、诽谤或者虐待、遗弃老年人。
老年人应当依法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
老年人的监护人、代理人应当依法履行养老服务合同。
第九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收住制度,向社会公开床位资源信息,并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失独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法选定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和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护理型养老床位建设,促进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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