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关于申报2017年居家养老服务经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4-27 16:29 来源:银川市民政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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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民政局、老龄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工作的实施意见》(银政发〔2015〕256号),兑现市政府优待政策,现就关于申报2017年居家养老服务经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

(一)社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市财政补助经费。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补助,主要包括:一次性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奖励等经费。

(三)社区老年人助餐点(含配送中心)补助,主要包括:一次性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助餐配送车购置补助等经费。

(四)老年人意外伤害险(不含政府补助对象)补助经费。

二、申报依据

依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工作的实施意见》(银政发〔2015〕256号)的条件与标准申报。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与运营补助标准。依托社区阵地自建,并设立日间照料室、活动室、图书室等居家养老服务站,每个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2万元;年度考评合格每个给予0.6万元,达到优秀的每个居家养老服务站给予1万元运营补助。

(二)老年人助餐点扶持标准。每个大型配送中心(为老年人配送在100人以上)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度运营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助餐点一次性建设补助2万元,年度运营补助1万元;凡指定的社会餐饮服务行业或只设就餐桌依托外送的助餐点,一次性建设补助1万元,年度运营补助0.5万元;依托市建“两中心”开办助餐点,参照以上标准,建设和运营补助减半;配送中心和助餐点的助餐配送车,按需确定配置数,以车价的50%给予购置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0.5万元)。

(三)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对象条件及补助标准。由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对具有银川户籍或在银川常住外省籍(一年以上)确需提供服务的城乡享受低保的60岁以上失能老人,每人每月政府给予居家养老购买服务补助300元;70岁以上享受低保或80岁以上本人月收入低于600元的空巢(含独居)、失独老人,与子女共同生活且家庭成员月平均收入在500元以下的老人,1949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政府给予居家养老购买服务补助200元。

(四)老年人意外伤害险补助标准。对有参保意愿的60岁至80岁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助对象参保,可由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经费中支出一份参保费。对有参保意愿的其他老年人参保,财政每年给予10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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