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新建养老服务机构 将落实运营补贴

2021-04-27 16:50 来源:[db: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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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出台《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形势,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泸州市近日出台《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关键词:用地政策
 
《意见》要求,各区县年度新增用地计划,要优先安排符合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对新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
 
关键词:补贴政策
 
《意见》指出,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机构运转、人员经费和机构内集中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对免费接收供养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费按政策标准给予足额安排。
 
其次,对于新建养老服务机构,将落实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对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新建养老服务机构,按床位标准分别进行补贴,其中,50-150张(含50张)床位的按照每张床位不低于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150张(含150张)以上床位的按照每张床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利用社区设施、自有资产改(扩)建的非营利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30-50张(含30张)按照每张床位不低于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50-150张(含50张)按照每张床位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150张(含150张)以上按照每张床位不低于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收住泸州市户籍60岁以上老年人的,按照每张床位每年不低于4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此外,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方面,严格落实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年给予运作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区县结合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情况制定。
 
关键词:医疗政策
 
《意见》指出,积极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疗机构,并按相关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同时,要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险报销程序和结算方式,切实做好老年人跨地区医疗保险支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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